昆明租车标准合同范本--自驾租车合同
出租方:途安汽车租赁(昆明)有限公司
承租方:
担保方:
经友好协商,签字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车辆租金与服务
见附件。
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出租方享有承租车辆的所有权,承租方有权通过合理方式随时检查承租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2.2 出租方依约为乙方提供租赁车型及该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
2.3 承租方未按时结清本合同及附件项下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交纳的押金或刷取的预授权中直接扣除,承租方基于本合同及附件交纳的押金或刷取的预授权亦可用于支付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的其他债务费用。
2.4 承租方或担保方同意并授权出租方凭《租车合同》和其他经持卡人签字的单据,通过发卡机构行进行直接扣款。
三、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承租方于租赁期内享有承租车辆符合承租用途的使用权,承租方承诺其持有中国大陆交管部门核发的并按要求审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2 承租方自行承担车辆的燃油费用、停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费用,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财产安全。承租方在使用承租车辆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独立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责任。
3.3 承租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到出租方指定地点修理。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
3.4 承租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营利性运营、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承租方不得有转租、转借、抵押、倒卖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承租车辆不得承载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不得酒后开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5 承租方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并保证使用车辆期间《租车合同》所载明的联系方式有效。
四、保险条款及燃油
4.1 所有租赁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具体投保险种以生效保单为准,保险服务内容详见出租方网站公示内容。
4.2 承租车辆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如保险能够赔付,保险赔付范围外的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依照4.3条的约定。
4.3 租车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不计免赔服务费两项费用构成,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购买不计免赔服务时,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未购买不计免赔服务,车辆损失在1500元内(含1500元)的,由承租方承担,车辆损失超过1500元的,承租方承担1500元,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
4.4 承租车辆出险后,承租方应在出险现场报案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应先行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医疗费等);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诉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及损失扩大等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5 车辆发生报废的,承租方须支付相当于车辆实际价值20%的车辆损失费;车辆发生盗抢的,承租方应支付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费。并且分别自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或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6 承租方在给承租车辆加油时,必须按出租方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加油。如还车燃油少于取车燃油的,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未严格履行本合同及附件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5.2 承租方未依约使用车辆或支付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承租车辆。
5.3 承租方控制车辆期间应依约、合理使用车辆,同时须对车辆尽到善良管理义务,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各项间接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5.4 出租方有权通过2.3所诉之方式向承租方收取承租方基于本合同之规定而产生的所以款项。
六、担保条款
同一担保方只能担保一辆承租车辆,担保方对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七、其他
7.1 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是依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而最终确定的保险公司实际理赔范围。
7.2 本合同所指持卡人为使用本人信用卡或借记卡在出租方作刷卡消费或预授权的人。
7.3 《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及其他相关附件等,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承租方于签署本合同前已知晓出租方网站、门店公示的最新政策,并同意将该等政策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遵守。
7.5 承租方承诺《租车单》上载明的承租方联系方式,为出租方向承租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唯一有效方式,出租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邮递等任何一种方式履行告知后,即视为承租方收悉。
7.6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7.7 本合同自各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