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途安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包车合同下载
旅游包车合同
甲方(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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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途安汽车租赁(昆明)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
电话: 传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要求乙方提供资质证明相关材料,主要有: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道路运输证》;
(4)《车辆行驶证》;
(5)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6)与准驾车辆相符合的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7)与准驾车辆相符合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8)其它有关资质证明,如劳动(务)合同。
2、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提前 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定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并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予以书面确认。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除特殊情况外),如遇甲方行程应游客要求需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确定变化后的包车费用。
3、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如有人为因素损坏应照价赔偿。
4、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双班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团队结束行程,游客在安全行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方面无投诉的,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提供资质证明相关材料,主要有: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证明(质量保证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应存储于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
(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5)其它具有证明力的材料。
2、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包车费用;
3、可以要求甲方就包车事宜提供相应担保;
4、拒绝甲方超过车辆核定限额安排人员、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
5、拒绝甲方超出约定的行程安排。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委派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承担旅游包车客运任务,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2、乙方应提供具备资质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包车业务;
3、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驾驶时做到无不良嗜好,并严禁在驾驶过程中吸烟,接打电话,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的工作。
4、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定单》后,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 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时,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计划行程变更的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4、在旅游行程途中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拒载游客;
第三条 包车费用
(一)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高速公路费;
4、停车费;
5、执行甲方包车客运任务的驾驶员食宿费及津贴;
6、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包括 。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为:
□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合同有效期截止时一次性结算。
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
(三)甲乙双方可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对以上包车费用、付款方式、地点、时间等另行约定。
(四)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预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计划配备车辆及驾驶员,且未按约定提前通知甲方的,需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团队经济损失,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而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支付约定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四)因乙方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若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六)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
(七)乙方委派的驾驶员与甲方随团人员应当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游客的利益,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发生争议或特殊情况,应在行程结束后解决,单方擅自终止或延误行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需承担给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九)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因甲方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不能与乙方驾驶员私下建立承运关系,否则乙方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或《包车确认单》后,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临时取消包车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无法出团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但最迟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二)如遇如遇塌方、路阻、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三)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四)其他约定:
1、
2、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解决:
(一)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附则
甲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作为合同附件附后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银行账号;
4、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乙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作为合同附件附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本企业在营旅游客运车辆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车辆型号、车牌号、营运证号、行驶证号等基本信息);
4、本企业营运驾驶员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驾驶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5、银行账号;
6、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后,如在营车辆及营运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所在地运管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件:
旅 游 包 车 确 认 单 确认单编号:
包车内容:甲方(旅行社) 将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夜,包用乙方(旅游客运企业) 品牌 座旅游客车 辆,具体行程为 。接团时间为 ,地点 ,导游 ,电话 。
包车价格:根据编号 包车合同,本次包车价格为 元/辆,共计 元,付款时间 ,付款帐号 。
包车客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
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辆营运证号安全例检单编 号包车客运
标志牌号车 辆
行驶证号姓 名联系电话从业资格证号